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魏敬錞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曾郁恩律師
被 告 登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2萬1657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
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