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楊健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劉奕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純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