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49號
TCDV,114,補,214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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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徐佳瑄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達賢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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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