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黃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高松、慕義地產有限公司、翁維隆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26,000元【訴之聲明第1、2項:500,000元(不真
正連帶債務)+訴之聲明第4項:1,2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