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臻、許李素蘭、許幸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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