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陳朝清
被 告 陳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554元(
計算明細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為7,700元/平方
公尺×請求面積147.82平方公尺=1,138,214元。
二、臺中市○○區○○段00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為6,000元/平方
公尺×請求面積167.11平方公尺=1,002,66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地號部分:公告土地現值為6,000元/平方
公尺×請求面積33.28平方公尺=199,680元。
四、合計:1,138,214元+1,002,660元+199,680元=2,340,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