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謝松甫
謝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