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5號
原 告 王俊凱
被 告 馮氏玉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
58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80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301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50萬元 114.6.23 114.7.7 (15/365) 16% 23,013.7元 2 違約金 350萬元 114.6.23 114.7.7 (15/365) 1.095% 1,575元 小計 24,588.7元 連同本金合計 3,524,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