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姚芊卉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名締即黃名志發
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1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