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87號
TCDV,114,補,208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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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桐輝纖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芳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978,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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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