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黃文淦
送達代收人 郭美秀
被 告 林慶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清算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集資建築之合夥財產。」等
情。而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原告黃文淦投資
新台幣(下同)800萬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
為800萬元(依起訴狀記載上開投資案收支盈餘逾2億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至少有800萬元,日後本案訴訟實質審理後,訴訟
標的價額可能有增減變更,應由本院另行補徵或退費,以符原告
因本件訴訟獲得終局判決時之所受利益),應暫行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為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