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借款代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73號
TCDV,114,補,2073,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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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閎、陳玉其間請求借款代墊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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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