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均銘
當事人(被告宥勝企業社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
5,726元(本金3,416,654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
14年8月5日為2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