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58號
TCDV,114,補,2058,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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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徐信春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末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徐禎煇、徐森賢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以下所示之事項應
予補正:
㈠原告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原告應詳為陳述原因事實及提出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即
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法律依據):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詳述原
因事實之經過,及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無從特定
本件之訴訟標的。原告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
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2份,
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㈢原告應陳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土地之第一類地籍
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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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