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
被 告 翠堤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由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孳息,起訴前所生部分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1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
初後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
即114年8月3日止,可確定之利息為12萬9581元【計算式:本金1
00萬1000元×經過期間(2+215/365)×年息5%=12萬9581元】,加計
本金100萬1000元,合計113萬0581元【計算式:100萬1000元+12
萬9581元=113萬0581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萬0
58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