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40號
TCDV,114,補,2040,202508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謝賀全


劉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惠如柯宏緯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謝賀全劉慶輝於民國114年8
月14日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其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賀全
劉慶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