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謝賀全
劉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惠如、柯宏緯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謝賀全、劉慶輝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賀全
、劉慶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