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40號
TCDV,114,補,204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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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謝賀全


劉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惠如柯宏緯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謝賀全劉慶輝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賀全
劉慶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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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