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許睿容
訴訟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澤鈞、黃慧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