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黃李湘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