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91號
TCDV,114,補,1991,202508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唐懷
訴訟代理人 張焜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傅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萬8662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8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