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76號
TCDV,114,補,1976,202508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黃豐政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秉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