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苓蓁、張浚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2,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林苓蓁、張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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