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68號
TCDV,114,補,1968,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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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傅彤綾即徐倚樂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仕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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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仕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