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眙承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俊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
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被訴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無
罪在案,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04號裁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惟未據繳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計算式:500萬+200萬=7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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