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61號
TCDV,114,補,196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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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曹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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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