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35號
TCDV,114,補,1935,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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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林致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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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