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黃白
上列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情事
: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在民事起訴狀被
告欄位固記載「中華電信南台中服務中心 設臺中市市○路0
0號」,然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並無
名稱完全相同之公司,則「中華電信南台中服務中心」全銜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為何,均屬不明,是
原告民事起訴狀之程式記載自有欠缺,爰請確認並補正「中
華電信南台中服務中心」全銜暨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爰請向本院如數補繳。
三、復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原告於補正上開第一項所示事項後,應提出補正後
民事起訴狀繕本(包含該狀所附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影本
)到院,以供送達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