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邱堯章
被 告 陳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依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6月9日
交易之總價為1,300萬元,有查詢資料附卷可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