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80號
TCDV,114,補,1880,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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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沈鈺宸辰品精品水果行

被 告 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
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
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568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元)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50,000 利息 750,000 114年5月9日 114年6月2日 (25/365) 5 2,568 小計 2,568 合計 75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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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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