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62號
TCDV,114,補,1862,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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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杜玉銓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4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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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