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87號
TCDV,114,補,178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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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徐葉幸

法定代理人 徐筱蓓
原 告 徐一瑋

徐一珍
被 告 徐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委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新臺幣365萬元及美金2萬3,25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美金部分依起訴
日即民國114年7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42計算
,為新臺幣(下同)68萬4,044元(計算式:2萬3,251×29.42=68
萬4,04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3萬4,044元(計算式
:365萬+68萬4,044=433萬4,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2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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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