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41號
TCDV,114,補,174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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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建興宮
法定代理人 張登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范錫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
遷出、辦理遷出登記及拆屋還地部分,目的均為取回系爭土
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最高
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3項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
黃色螢光筆標示所示區域之地上物(面積約50平方公尺,詳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元。㈢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即95萬元(計
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
時公告現值1萬9,000元/平方公尺=95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
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2,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99萬2,000元(計算式:95萬元+
4萬2,000元=9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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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