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林一俚
被 告 林盛浤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7,16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13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
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
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
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共有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原告漏繕如附表編號9、11建物部分之共有部分,逕予更
正),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資料
(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無從認定系爭土地
之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得參酌系爭土
地鄰近土地之時價登錄價格認定交易價值。經本院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土
地附近同段3035之2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所登錄之
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100元,該土地11
4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400元,與編號1至4土地相
同,本院認為以此價格作為核定附表所示編號1至6土地之訴
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應屬適當。另如附表所示編號9建物基
地為編號7、8土地,編號11建物基地為編號10土地,經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上開房地屋齡相近、
地點鄰近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3樓房地於114
年3月14日所登錄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4,400元,本院
認為以此價格作為核定附表所示編號9至11房地之訴訟標的
價額基準,亦為允當。而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依原告詳如附表
原告權利範圍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因分割所受利益詳如
附表價額欄所示,合計為2,957,162元(計算式:70,282+45
,046+186,368+110,660+17,034+92,238+2,428,976+6,558=2
,957,162),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57,1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132元。至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12年度補
字第719號固有部分不動產與本件相同,惟原告於114年6月4
日起訴請求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相距該案於112年5月30日
所為裁定時日非短,尚未足以據此為認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
之客觀交易價額,併予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種類 標 的 面積(㎡)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57 54/30000 70,282元 計算式: 70,100×557×54/30000≒70,282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357 54/30000 45,046元 計算式: 70,100×357×54/30000≒45,046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477 54/30000 186,368元 計算式: 70,100×1,477×54/30000≒186,368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77 54/30000 110,660元 計算式: 70,100×877×54/30000≒110,660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35 54/30000 17,034元 計算式: 70,100×135×54/30000≒17,034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731 54/30000 92,238元 計算式: 70,100×731×54/30000≒92,238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345 2/60 2,428,976元 計算式: 44,400×(80.66+1.4)×2/3=2,428,976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218 2/60 9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4樓 80.66 2/3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14㎡、權利範圍1/10 1.4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49 54/600000 6,558元 計算式: 44,400×(80.66+1.4)×54/30000≒6,558 11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居○街00巷0號4號1樓 80.66 54/30000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14㎡、權利範圍1/10 1.4 合計 2,957,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