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42號
TCDV,114,補,1642,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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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林美萍


被 告 林勝隆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萬8,45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85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
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未
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計
算。依原告提出之系爭7-12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及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本院
參酌上述資料,核定系爭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3萬2,658元【計算式:46,939×88×1/4=1,032,658,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門牌號: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之共有建物,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所計算之房屋課稅現
值為1萬5,800元,有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函覆之課稅資料可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
萬8,458元(計算式:1,032,658+15,800=1,048,458),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1 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88 46,939元 林勝隆:1/2 林美玲:1/4 林美萍:1/4

編號 建物門牌號 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所計算之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元) 1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1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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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