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76號
TCDV,114,補,1376,202508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陳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堯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