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3號
TCDV,114,補,111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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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賴彥任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與本院囑託鑑定之安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商議後變更結果,其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被告發布之「變更臺
中市大平霧地區(霧峰區)都市○○○○○○○○○○○○○○○○○○○段○○○○號
十九所示之內容(簡稱「變19案」),將使上列土地貶損之價額
核定之。經鑑定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16,2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9,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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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