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賴水清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王缇縈律師
被 告 鍾美森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
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B、2a、2b、2c、3a、3b、3c、3d部分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附圖所示2a、2b、2c、3a、3b、
3c、3d為2、3樓雨遮,占用土地範圍為附圖所示A之1樓雨遮所占
用土地範圍包括,二者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規定,僅依附圖所示A部分定標的價額。準此,被告占用系爭
土地23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茲依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8400元計算,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1萬3200元(23平方公尺×4萬8400元=111
萬3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