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84號
TCDV,114,聲再,8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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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4號
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
管理處、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114年度聲再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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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