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胡玉瑕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上訴人 鳳山禪寺
法定代理人 胡正利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魏恊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未向本院陳明,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