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175號
TCDV,114,簡上,175,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陳政潔

被 上訴人 湯士賢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蘇曉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15日上午7時許,與
被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上訴人竟騎車尾隨被上訴人,在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前對被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
語(下稱系爭話語甲)、「我揪你輸贏啦、林北現在就讓你
死……我給你死你要信嗎(台語)……」等語(下稱系爭話語乙
,與系爭話語甲合稱系爭話語),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並
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是被上訴人上開所為,顯已
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及自由而情節重大。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本息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對其
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未聲
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判決書所載內容並不完整,在此案件中兩造是
案件當事人,我認為在道路行駛的過程中,除了政府證照的
認同外,還有駕駛習慣和開車心態等語。並上訴聲明:㈠人
之能力。㈡證據。㈢重要性。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因行車糾紛,對被上訴人
說出系爭話語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
(原審卷29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
9號判決參照)。查依一般社會通念,系爭話語甲頗為粗鄙
,具有貶損他人聲譽之含意,且依當時情境,被上訴人出言
具有針對性及攻擊性,並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可比。另衡諸
社會客觀經驗,系爭話語乙亦足以使被上訴人對未來可能發
生身體或生命之惡害,產生畏怖心理,而對於其自由權造成
妨害,被上訴人面對上訴人之恫嚇,產生懼怕應屬合理。被
上訴人屬成年人,具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主觀上應
足以認識系爭話語會侵害上訴人之名譽與自由,仍執意為之
,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縱上訴人辯稱道路行駛的過程中
,尚有駕駛習慣和開車心態云云,系爭話語仍足認侵害被上
訴人之名譽權及自由權。 
 ㈢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
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
決參照)。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
狀況(原審卷80頁,並經原審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調件明細表為佐,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
詳予敘述),復參以上訴人加害情形、被上訴人所受侵害及
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
人精神慰撫金5萬元,自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5萬元,及自113年10月24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原
審卷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