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AD000-Z0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及
同案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嗣因與丙○○、丁○○達成和解,於民國114年
5月22日具狀撤回對丙○○、丁○○之請求,並將聲明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269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
准許。
二、又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
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依據前開規定,應適用簡
易程序,故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併予指明。
三、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甲○○部分為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創建以散布、販售少年或兒童性影像為
目的之telegram「SCP」群組而發起該不法組織,而丙○○、
丁○○、訴外人戊○○、己○○及被告乙○○均為「SCP」群組之成
員,「SCP」群組之成員乃係於該群組內散布、交換或販售
少年或兒童性影像以換取積分或虛擬貨幣,被告甲○○協助成
員將虛擬貨幣兌換為現金後,再自其中抽取利潤。而陳佐維
及劉郁晟前共同為誘騙少年製造、自行拍攝性影像,由陳佐
維先於社群媒體張貼廣告,斯時為未成年人之原告(00年00
月生)見前開廣告而與丙○○聯繫,其即令原告加入telegram
聊天室,由戊○○進一步以話術詐騙原告,原告因受其等誘騙
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拍攝裸照(下稱系爭照片)。丙○○及
戊○○取得系爭照片後,由戊○○整理為名稱「母狗(原告姓名
)」之檔案資料夾,再由丙○○以「鎖蘿門」系列命名,上傳
至「SCP」群組,致原告拍攝之系爭照片在外流傳,已侵害
原告之自由與隱私權。被告甲○○與丙○○就將「鎖蘿門」系列
性影像上傳至「SCP」群組之行為,業經刑事判決認定共同
犯意圖營利散布少年性影像罪,自該當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
權利,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
被告乙○○與其他「SCP」群組會員互相利用他人上傳、下載
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以侵害包含原告在內之兒童及少
年隱私及性自主權,亦屬共同不法侵害權利,依民法第185
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乙○○在「SCP
」群組上傳、下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客觀上已對「SCP」
群組之供需關係繼續存續提供助力,更為其他「SCP」群組
成員提供精神上助力,其幫助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
,亦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原告自得請求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被告、丙○○、丁○○、戊○○及己○○以前開共同不法侵權行
為侵害原告之自由與隱私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自得
請求其等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因原告已於113年5月13日
、同年9月25日、114年5月1日、同年月2日分別與己○○、戊○
○、丙○○、丁○○調解成立,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中2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
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戊○○、丙○○並未將原告之性影像檔案上傳至「SCP
」群組;又被告甲○○雖於111年4月間有拿到「Corleone」1
的帳號及密碼,惟並未登入,且伊有全數退還「NM」給的泰
達幣,又該帳號僅是「NM」另開設之空帳號,並非「SCP」
群組管理帳號;被告甲○○係111年7月26日始拿到「SCP」群
組管理帳號「Corleone」2,且被告甲○○僅係為提供檢舉資
料而索要帳號,取得帳號後未有對帳、出入金、發送訊息等
行為;另系爭照片製造時間早於111年7月26日即被告甲○○取
得管理帳號之時間,故應由劉郁晟、陳佐維負賠償責任,被
告甲○○無須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乙○○:被告乙○○雖有加入「SCP」群組會員,惟刑事判決
並未認定被告乙○○有參與組織犯罪,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乙○○
與其他刑事被告有彼此聯絡利用關係,被告乙○○對原告未有
不法侵權行為,是原告請求賠償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丙○○及戊○○以前開方式誘騙原告拍攝系爭照片,並
將系爭照片上傳至「SCP」群組,侵害原告之隱私及性自主
權等情,而被告甲○○則否認劉郁晟、丙○○有將系爭照片上傳
至「SCP」群組。經查:依如附表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陳佐維及劉郁晟確有誘騙原告拍攝系爭照片,佐以丙○○於11
2年7月6日警詢筆錄時自承:名稱為母狗系列之資料夾(含
原告)多係渠等招募而來,用途係留存收藏,伊有將部分檔
案上傳「SCP」群組販售;伊有將前開原告之資料夾上傳至
「SCP」群組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112年度偵字第32717號卷一第47至57頁),是原告主張前
情,應屬有據;而被告甲○○空口否認,則不足採。
㈡又原告主張「SCP」群組係被告甲○○發起,而丙○○、丁○○、戊
○○、己○○及被告乙○○均為該群組之成員,「SCP」群組之成
員乃係於該群組內散布、交換或販售少年或兒童性影像以換
取積分或虛擬貨幣,被告甲○○協助成員將虛擬貨幣兌換為現
金後,再自其中抽取利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原告得請求其等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語,而被告均不爭
執「SCP」群組係散布、交換或販售少年或兒童性影像之組
織,且其等均係「SCP」群組之會員,惟否認其等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依被告甲○○於112年8月17日警詢筆錄時自承:伊於110年間加
入「SCP」群組,主要使用帳號暱稱為「唄醬」,兩年前剛
加入的時候有販售影像,後來沒有了,陸陸續續還有下載成
年性影像;伊加入群組是以聊天為主,現在儲金就可以加入
,該群組宗旨是交流、分享外流性照片及影像,近期發展使
用泰達幣購買性影像之功能;「SCP」群組之主要內容是散
布各項裸露影像(含偷拍),部分有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影像
,伊主要是觀賞而未下載;「SCP」群組之實際管理者為暱
稱「NM」之人,伊負責聊天及刪除不適合內容。伊知道「SC
P」群組內有販售包含「台蘿」在內之未成年猥褻圖影片,
成員會張貼未成年人照片,伊覺得不妥就會刪掉;伊有掛「
SCP」群組之管理功能,伊可以刪文,但無招募及審查之功
能等語(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567號卷一第19至29頁
);於同日偵訊時陳稱:「SCP」群組內有未成年照片係因
伊沒有刪到,該群組原來的成員不用收費,後來加入之成員
需儲值120USDT至錢包內始可加入;伊之所以有A等級是因為
伊很活躍,其他人覺得伊很活躍所以丟工作給伊;「NM」有
給伊管理者資格;伊的手機可以用「Corleone」之帳號登入
,該帳號是「NM」給伊的,「NM」將「SCP」群組交給伊管
理,伊可以回覆問題,或幫忙「NM」對帳,伊是在「對帳姬
」之群組對帳,「對帳姬」有會員儲值紀錄,伊負責核對錢
包裡的儲值,向「NM」告知會員有沒有將款項放進來;伊是
在半年前即開金流前幾天取得「Corleone」之帳號等語(臺
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1號卷一第61至67頁);於112
年8月18日本院訊問時則稱:伊是「SCP」群組之管理員之一
,但該群組有更高層的管理員,伊加入「SCP」群組只是為
了蒐證當臥底要抓「NM」;伊是為了要獲取信任才協助審核
對帳,其等才給伊錢包等語(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1
01號卷一第91至94頁);於112年10月13日警詢時稱:「Cor
leone」是共用帳號,是別人交給伊使用,何人給的伊也不
清楚;伊手機內LINE備忘錄所記錄之內容為「Corleone」群
組內之虛擬貨幣錢包位置,伊是要做為檢舉使用;伊紀錄他
人之錢包地址只是紀錄之用,伊沒有出金給對方,是別人負
責出金,伊也不知「Corleone」帳號內之對話是誰傳送,「
Corleone」帳號內之對話都不是伊打的,伊紀錄「SCP」群
組成員之錢包地址是為了向檢察官檢舉報告之用;會員儲值
後傳送至「對帳姬」之群組,伊會幫忙將泰達幣轉換成點數
儲值進對方「SCP」帳號;伊使用「Corleone」是負責儲值
業務,伊沒有獲利;「唄醬」之帳號則是負責刪除未成年影
像之貼文或訊息,也沒有獲利;伊是為了打入「SCP」群組
之核心,所以進行會計及管理貼文之行為;群組內提及「唄
醬」、「Alice Balvin」為掌門即實際管理者是群組內的人
亂講,要推給伊等語(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1號卷
一第193至201頁);於同日本院訊問時稱:伊是在蒐集證據
,伊的工作是對帳、儲值,即對帳後再把虛擬貨幣存入錢包
,故伊有「SCP」之錢包可以對帳;如伊是「Corleone」,
則伊不須使用「唄醬」之帳號儲值等語(本院112年度偵聲
字第475號卷第21至23頁),可見被告甲○○於刑事案件偵查
中多次坦認其有「SCP」群組之管理權限,並可登入「SCP」
群組之管理帳號「Corleone」,另其持有「SCP」群組虛擬
貨幣錢包,並有控管貼文、對帳、儲值之管理行為,足認其
於本件始辯稱其第一次取得之「Corleone」是空帳號,並非
「SCP」群組管理帳號,是為了檢舉才去索取真正的「Corle
one」帳號,另其於偵查中陳稱有對帳等行為僅是口誤云云
,純屬飾詞狡辯,委無可採;此外,依警方查獲被告甲○○手
機內之資料有多筆出金地址之紀錄,顯見被告甲○○確有負責
「SCP」群組出金之行為,否則自無紀錄出金地址之必要,
至其辯稱係為提供檢舉資料才加入「SCP」群組,並負責群
組業務云云,依其前開警詢、偵訊之內容,可知被告甲○○遭
查獲時並未吐實,而係因偵查機關自其手機內檔案陸續查獲
相關事證,其即陸續更改、增添辯詞,益徵其所辯均屬虛構
,不足採信。是以,「Corleone」之帳號既為「SCP」群組
之管理員帳號,又為被告甲○○所使用,且被告甲○○有「SCP
」群組之虛擬貨幣錢包,得控制錢包之出入金,則原告主張
「SCP」群組係被告甲○○所發起,其有協助成員將虛擬貨幣
兌換為現金後,再自其中抽取利潤等情,堪認有據。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
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
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
是以,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
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
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另所謂幫助人,則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
際,幫助該他人易於實施侵權行為者而言。而被告甲○○發起
、經營「SCP」群組,供丙○○及戊○○將不法取得之原告所拍
攝系爭照片上傳販賣,被告甲○○雖非誘騙原告拍攝系爭照片
及上傳照片之人,然其與丙○○及劉郁晟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自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丁○○、己○○及
被告乙○○為「SCP」群組之會員,其等在「SCP」群組內上傳
未成年人之性影像之行為,並藉此販賣獲利,再以前開獲利
購買「SCP」群組內之其他未成年人之性影像,而顯有積極
鼓吹「SCP」群組之管理者及成員意圖營利散布未成年人性
影像之行為,使被告甲○○、丙○○及劉郁晟等人得以自散布未
成年人性影像之行為取得虛擬貨幣或「SCP」群組之點數,
縱被告乙○○等「SCP」群組之其他成員非「SCP」群組之主要
管理者或散布原告系爭照片之人,惟其上開助力行為,應足
以認定係被告甲○○、丙○○及戊○○共同散布原告系爭照片之不
法侵權行為幫助人,亦應與被告甲○○、丙○○及戊○○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系爭照片遭散布,致其
隱私及性自主權受侵害,被告甲○○及丁○○、丙○○、戊○○、己
○○及被告乙○○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連帶賠償其損害,應
屬有據。至被告抗辯其未散布原告系爭照片或共同侵權行為
人云云,並否認原告得向其等請求所受損害,則屬無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
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
院審酌原告及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為保障兩造隱
私,兩造學經歷、財產狀況詳見本院卷一第237、257頁及證
物袋所附稅務電子匣門附件明細表),暨被告加害情形及原
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以60萬元為適當。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
之給付,民法第273條亦有明定。是原告請求連帶債務人中
之被告甲○○、乙○○賠償其中20萬元,亦有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4月12
日均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附民卷第61、71頁
),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及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乙○○陳明願供擔保,請
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被告甲○○部分則依職權宣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地點 時間 卷證 1(即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8) 北部自家房間 111年7月10日 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32717不公開卷三第297頁) ⒉陳佐維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及照片(偵32717不公開卷一第68頁、本院不公開卷二第977頁) ⒊劉郁晟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及照片(偵46855不公開卷三第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