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4年度,18號
TCDV,114,消債職聲免,18,202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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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辛美玲
代 理 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本院於113年2月2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
號」、「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院於113年2月20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113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2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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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