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6號
TCDV,114,消債聲,46,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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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葉宥辰即葉先晚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葉宥辰即葉先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
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
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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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