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許惠鈞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
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清算,查債務人之
戶籍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此外,本件並無債務人居住
在臺中市境內之事證,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專屬債務人住
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本件聲請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