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31號
TCDV,114,消債清,3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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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許惠鈞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
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清算,查債務人之
戶籍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此外,本件並無債務人居住
在臺中市境內之事證,依前開規定,本件即應專屬債務人住
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本件聲請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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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