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87號
TCDV,114,消債更,8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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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素玲



代 理 人 林佳怡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黃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素玲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
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858,359元,前曾申請
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8,000元,扣除
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保險單、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薪資收入明
細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0號聲請消債調
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
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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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