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60號
TCDV,114,消債更,16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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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維桐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柯秉志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
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中院平民七114消債更字第160號
函命債務人補正⑴請說明自96年8月至96年10月,債務人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是否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抑或是否有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併請提供證據資料。⑵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
業公會查詢本人、母親(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投保紀
錄。⑶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⑷請提出
被繼承人郭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
明書。⑸近6個月每月平均收入為何?應陳報「應領」薪資,
非「實領」薪資,且須提出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在職證明等)。有無領取三節、年終獎金?如係從
事小規模營業者,亦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佐證有固定收入。
若有兼職,亦須據實陳報上述資料。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⑹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是否有餘足以履行
更生方案?應具體計算說明,不得僅抽象表示「願縮衣節食
提出若干元盡力清償」等語,於114年4月7日合法送達債務
人;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到
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訊問筆
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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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