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247號
TCDV,114,消債全,24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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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4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振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或清算
程序前之前置程序,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債務人如依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除本條例有特
別規定外(如管轄、聲請費等),其程序進行及調解效力,
應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故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409條之1第1項所為之處置及其效力,無消債條例第19
條等有關保全處分規定之適用。利害關係人於該調解程序不
得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自無該條處
分期間規定之適用餘地【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
者債務清理專題)第 22 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調解,惟聲請人遭債權人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之機會,自有限制債務人及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請裁定自公告之
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現於前置調解階段
,尚未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有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
附卷可稽,惟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
或清算程序前之前置程序,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故聲
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要屬無據,不應
准許。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至聲請人之聲請,因無保全必要,應予駁回,而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雅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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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