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244號
TCDV,114,消債全,244,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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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4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高沄妡即高嘉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521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代 理 人 陳泓宇律師(法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陳泓宇律師(
法扶)」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
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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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