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207號
TCDV,114,消債全,207,202508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0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家弘即陳鍵瑜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
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113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理由欄「中院平113司執八字第1887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88774號」、「中院平112司執八字第1887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