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53號
TCDV,114,救,15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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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徐瓊芳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王榮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21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申請編號第00
00000-B-039號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見本
院卷第21頁),堪認聲請人確係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21
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
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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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